浙江在线金华1月11日讯(通讯员 吴挺笑 李跃进)11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冲(化名)有期徒刑一年。
安微省人士张冲,1962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和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晚上8时20分许,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在金华市区双龙北街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处理一起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当场调解无效;在扣押车时遭到张冲的阻挠。后民警向事中队领导汇报,中队指导员管某等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决定暂扣车辆,调查后再处理。张冲坚持不让民警扣车,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理,并推拉管某,在推拉过程中,张冲用右手打了管某左脸一个耳光,致使管某左外伤性耳膜穿孔。经鉴定,管某所受伤势为轻伤。当日,张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张冲赔偿了管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 000元,并已得到了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向被害人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