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两年就翻四倍,股票也没涨得这么快。”昨日,邱先生打进商报热线85188518反映,他在2008年产生了4000多元信用卡欠款,如今这笔欠款因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已经滚成了16000多元。
据邱先生介绍,2007年他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时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000元。
“去超市刷过几次。”到了2008年2月,邱先生已经累计欠款4000多元。
“后来一直把这事给忘了。”邱先生说,他办卡时填的是单位的地址,但是银行寄来账单的时候他已经离开了单位,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所以一直没有收到账单。
直到去年年底,邱先生回老家时才收到一封银行的催款信,发现还有欠款没还。
昨天,邱先生提供了两年来的信用卡电子账单。账单显示邱先生的信用卡是从2008年2月份开始产生利息和滞纳金的,两项合计108元,然而,到了2009年12月份邱先生的欠款除了原来欠下的4000多元外,其余各项合计欠款已经达到12000多元,其中包括滞纳金6400多元、超限费3200多元、利息2400多元。
“当时信用卡没有超额消费,为什么又多了一笔超限费。”邱先生不明白。
昨天下午,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用户申请信用卡的时候协议条款上都已经详细注明了信用卡的各项费用标准。其中利息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滞纳金标准为每期最低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超限费标准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按月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
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些费用当月没有还清的话将作为本金计入下个月,由此这些费用会越来越高。如果利息和滞纳金归入本金之后超过信用卡授信额度,就会产生超限费。
事实上,早在央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就有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浙江省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忠再表示,通常用户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都已经和银行签订了各项收费的协议。用户延期还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滞纳金、超限费实际上是属于一种违约金,是银行对违反合同用户做出的处罚。(据《每日商报》记者崔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