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22日电(记者 裘立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丰于1994年12月始,先后担任浙江省乔司监狱政委、党委书记,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副书记,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1997年至2009年,田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等31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田丰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期间,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丰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办案单位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