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2月3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2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统一部署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通知确定了我省3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地区,它们分别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临安市、桐庐县;宁波市慈溪市、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州市德清县、吴兴区;绍兴市新昌县、绍兴县;舟山市普陀区;金华市金东区、义乌市、浦江县;丽水市遂昌县、景宁县、青田县;台州市玉环县、路桥区、椒江区;嘉兴市秀洲区、南湖区;衢州市龙游县、开化县、江山市;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通知要求,在首批实施地区,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在实施基本医疗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内,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150种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具体药品目录可登录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网站查询),以及现有库存的药品和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通知要求,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中,所有药品都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应按规定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药品,其中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在今年2月25日前配送到位。
从2011年开始,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