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市区(萧山、余杭区除外)仍实行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销售时间为2月9日至2月28日,允许燃放时间为2月11日至2月28日(农历腊月廿八日至正月十五日)。
砖木结构集中的老城区,严禁燃放高空类烟花;此外,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等。
禁止燃放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山林安全保护范围;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等。
零售单位严禁非法占道经营;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存。
各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电话如下——
市安全监管局:85811462;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310。
对举报非法贮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