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套200多万元的别墅,双方约定以“更名”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交易中双方产生纠纷,官司打到了法院。近日,南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转让纠纷案。
2006年12月18日,杨某与市区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幢预售商品房(别墅),总价200余万元,并在之后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杨某一直未与该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屋的权属证明。
去年6月开始,全国范围内楼市火爆,嘉兴的房价也大幅上涨。杨某与余某达成一份有关上述别墅的转让合同,约定余某以2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别墅,并由余某承担一切税费,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履行的方式为通过房地产公司进行“更名”,即在房地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杨某先与该公司解除原预售商品房合同,撤销原销售备案登记,再由余某以杨某当初购置的原价与该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达到房产转让的目的。但之后,双方对于约定的更名、付款等事项具体怎么操作产生了争议,杨某提出解除合同,致使该房屋转让最终没有成功。
去年8月,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过程中,杨某提起反诉,认为双方间转让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在于余某没有亲自到房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也未按期付款,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预期利益。
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在2006年与公司签订的是预售商品房合同,但其并未依法登记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杨某与余某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有关涉案房屋的转让合同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屋转让合同实质是进行二手房买卖,所谓“更名”,目的在于逃税,包括正常转让中杨某先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缴的税款和低成交价的少交税款。本案实质上是利用房产转让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逃税的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显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决该商品房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