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在鄞州打工的四川人黄某这几天可愁了,因为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刮擦了一辆待洗的小轿车和一名妇女,喷漆费、医药费都得由他掏钱支付。
事发正月初五下午3时20分,在鄞州打工的四川人黄某,中午在老乡家喝完白酒休息了一段时间后,以为酒劲已过去,就骑上电动自行车回仇毕村的暂住房去,当他由南往北行驶至宁横路潘火立交桥附近,因为酒后驾驶,稀里糊涂地把一辆停在路旁待洗的轿车前保险杠划掉了一些漆,并且电动自行车倒下的同时还带倒了一个正在路边行走的妇女,所幸的是该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已经大大减缓,妇女只是手部的皮肤擦破。
民警将黄某带到下应交警中队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结果显示他的酒精含量为0.52g/L,属于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判定黄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赔偿轿车前保险杠喷漆费用以及受伤妇女的医疗费用。
据鄞州交警介绍,酒后骑车的危险性并不亚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些酒后骑车者喜欢在快车道上骑,喜欢闯红灯、拐道,这样很容易滋生祸端。2006年6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可处50元罚款。
宁波日报记者 朱和风 通讯员 徐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