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两年来,老秦四次站上法庭,两次原告,两次被告。昨天,官司彻底结束,他总算能松口气了。
贷款被忽悠
40岁的老秦是镇海一企业老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贷款未获批准,他很焦急。
2007年1月,宁波人小董找到了秦某,表示在银行有关系,可帮着办理抵押贷款。老秦松了口气,把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交给小董,委托他向银行贷款2万元。
可事实上,小董没有工作,在银行也没有关系,他拿到证件后,直接找到经营调剂行的何先生,谎称自己就是老秦,要借15万元。
“按调剂行惯例,要把房产过户到我名下作为担保。”何先生说,等本息还清后再把房子过户回来。
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小董冒签了秦的名字,到房管处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拿到15万元后,小董给了秦2万元,13万元放进了自己的腰包。
直到何先生上门讨债,老秦才明白钱原来是向何借的,而且借了15万,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老秦不得不连续向何先生支付了5个月利息。可老秦去房管处一查,房已成别人的了,要找小董,小董早不见踪影。
当两次原告又当两次被告
无奈之下,老秦将房管局与何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何先生的房产证,拿回房子。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向房管局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小董冒名签订,导致房管局错误地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给何先生的房产证。房管局和何先生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院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终于要回了自己的房子,可没等老秦松一口气,他又陷入了另一场漫长的诉讼。
钱没还,抵押的房子要收回了,何先生不干了,依据借款抵押协议将老秦告到法院,何认为协议上名字虽假,但老秦事后支付5月利息,应视为对小董借款行为的追认,要求归还15万元借款,支付相应利息。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小董是冒充老秦借款,签名系董伪造,故该协议当事人是何与董,秦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何不服,再次上诉,经市中院调解,老秦同意支付何先生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