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小何醉酒后驾驶父亲的车子上路,半路上把一名行人撞死了。虽然他父亲对车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何的父亲以保险公司受理车险业务时并没有明确说明“车子由醉酒人驾驶出险一概不予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款。海曙法院前天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小何因醉酒驾车闯祸,犯有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他还须向车祸受害人家属赔偿24.5万元。肇事车子是他父亲的,他父亲对车子投保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小何父亲赔付了车祸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对第三者责任险则是坚决拒绝理赔。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小何父亲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保险公司在受理车险业务时,只是收取保险费、交付保险单,并没有就这一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被起诉后,向法院出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保险条款,指出其中的责任免除内容都进行了黑体、加粗等显著标志。保险公司认为,小何的父亲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对“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常规知识应当知道,且保险合同中相关的约定也不属于晦涩难懂的表述,保险公司对这一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理应予以免除。保险公司还提出,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当前严惩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形势下,从有利于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对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也不应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海曙法院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对保险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对责任免除条款则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这的确是法律规定。但严禁醉酒驾驶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醉酒驾驶属于一种严重违法行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已被公众所普遍了解。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上,对酒后驾驶属保险免责范围的记载,不会引起阅读和理解困难,即便保险公司未作进一步明确解释,小何的父亲也不能以“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就有了纵容,减轻了违法的成本,有违诚实信用、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海曙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小何父亲的诉讼请求。
宁波晚报 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李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