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2月25日讯 省卫生厅厅长杨敬今天围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增多,引起社会关注,也给医患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办法》的出台,为医疗纠纷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处理机制,有利于医患双方增加沟通渠道,增强医疗纠纷调处的公平性,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高成本的司法诉讼,从而为医改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问:《办法》在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上有哪些创新?
答:过去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办法》在保留这些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开启了第四条通道,即人民调解。
和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相比,《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引入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除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通过发挥人民调解机制的作用,可望建立高效、便捷、灵活、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二是引入了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对医疗责任保险,则规定了保险费率的确定、保费支出、理赔程序和依据等内容。
三是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办法》规定,各部门共同参与,如公安、保监、司法等部门各自履行职责,协同处理医疗纠纷。
问: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第三方指的是什么?
答:第三方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部门,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专家人员组成,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问:发生医疗纠纷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医调会申请第三方调解?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医院与患方可直接协商解决;在1万元以上,可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寻求其他处理方式,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超过10万元,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办法》,经医调会调解成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如实履行。
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不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甚至用暴力解决医疗纠纷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肃处理。
问:医调会调解纠纷是否收费?调解有哪些程序?
答:调解费用由政府补贴,不收调解人任何费用。医患双方均可向医调会提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调解机构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结果以调解书的方式通知医患双方。患者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