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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1950套保障性住房目前不得转让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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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为了遏制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的行为,市建委发出了《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经纪活动的通知》。“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都不得出租或出售。如果保障性住房已经出了禁止转让或出租的期限,还是可以上市的。”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说。

  禁止售租的期限可以查询

  根据通知,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解房屋性质和来源,不得为处于禁止转让或禁止出租期限内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对存在为处于禁止转让或禁止出租期限内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一经查实,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站予以通报批评,或告知媒体予以曝光。”有关负责人说。

  同时,为了方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查询保障性住房坐落和禁止售租的期限,市房管中心和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也将抓紧整理保障性住房清册,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在未公示之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房源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查询;属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保障性房源也可向市房管中心房产档案服务窗口查询。”有关负责人说。

  1631套限价房还不能上市

  我市最早的保障性住房是2003年和2004年分两批推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根据当时出台的《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这些房子在两年内不得转让。“现在已经是2010年了,这些房子完全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出租了。”工作人员说。

  2005年,我市再次推出了一批低收入家庭住房,并在同年9月9日出台了新的《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规定在10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擅自转让、出租的由政府原价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10年后上市转让的则还需补交一笔土地出让金。”工作人员说。

  据悉,三批低收入家庭保障住房一共售出了1116套房子。其中,第三批为319套。“也就是说,有797套低收入家庭住房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或出租了。”工作人员介绍。

  我市在2004年推出了第一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由于是第一次推出,我们并没有对这批限价房的销售和出租作出限制。”工作人员说,这也意味着,这批房源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和出租的。“当时实际销售的房源为4904套。”

  2007年,我市推出了第二批限价房。“这批保障性住房虽然名为限价房,但执行的却是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工作人员说,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三区内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管理,也适用洪塘1、3、6、8号地块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工作。”该办法规定,房子的产权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在未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这批限价房的销售数字为1631套。

  土地收益等价款这样补缴

  那么,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怎样补交呢?我市在2009年1月出台的《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根据该办法,在其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办法》同时规定,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至该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本时段前购买的,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免缴土地收益;属于划拨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去年年底,我市又推出了4938套经济适用房。目前,这批经济适用房即将销售。根据规定,这批房子的产权同样为有限产权,满5年,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

  同时,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房子的完全产权。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新闻链接

  3月9日起经适房开始选房销售

  本报讯(记者林伟通讯员成建宣)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根据相关部署,3月1日,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经济适用住房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工作。

  摇出选房顺序号后,市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及时发放选房顺序号给准购家庭,各准购家庭可持《准购证》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房管所领取选房顺序号、《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指南》和房型资料。3月4日起,各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心提前开放,准购家庭可先行参看房源。

  3月9日,海曙区将率先开始选房销售,江东、江北两区也将于3月10日同步开始。各准购家庭可持《准购证》、《选房顺序号》、身份证等证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销售中心地址

  海曙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心海曙区望童路1038号旁(水岸花园现场售楼处)

  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心江东区江南路289号国际汽车城一楼大厅

  江北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心水尚阑珊综合楼(湾头大桥北侧)

  洪塘房源展示区、签约处长阳东路与洪塘中路四岔路口,沿长阳东路向西50米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成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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