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绍兴3月6日讯(通讯员马程琳)2010年3月5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莫荣旦、莫丽君、刘国民、王践庆、莫继抓、罗树贵、孟晓荣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不等,并分处罚金二万元到一万元不等。据悉,这是继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诸暨法院首例以这一新增罪名判处的案件。
300余人上传销贼船
自2006年起,被告人莫荣旦等7人先后加入以销售广州津美化妆品产品为名,实际是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组织,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来骗取钱财。2008年9月,被告人莫荣旦等7人从辽宁来到诸暨继续开展传销活动,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骗来发展对象后,即带其听课、灌输传销思想,诱骗其以支付2900元购物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而再逐级发展下线。
同时,该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置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层级,在新发展人员加入并缴纳费用后,主管职务以上的相应人员均可获返利,七被告人在经过不断发展后均被提升为经理级别。截至2009年9月8日被查获时,七被告人已经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00余人。
花钱能买高级别、享受多分成
根据七被告人的口供证实,他们2006年开始传销广州津美化妆品,实际上并没有产品,只是以这种名义组织传销活动,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唯一工作即是发展下线。凡花2900元购买1-2套产品即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购买3-9套上升为主管,购买10-14套上升为主任,购买65-392套上升为经理,购买393套以上为总经理。一人购买多套或发展下线购买都算。级别越高,能获得的分成就越多,按主管20%、主任30%、经理42%、总经理52%的点数进行分成,新进的业务员如没有发展下线则不能分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荣旦、莫丽君、刘国民、王践庆、莫继抓、罗树贵、孟晓荣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五级分层,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是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上百人,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