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9日讯前天傍晚,在鄞州宁横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喝了酒,没有报警,结果在讨价还价时被交警查获。
当天傍晚5点半,鄞州下应交警中队民警巡逻时路过事故现场。这时,双方当事人都在说对方不对。民警立即上前查看,但两人都对民警说:“没事,没事,不用麻烦你了。”
“双方争得面红耳赤,为什么不让警察处理?”民警走近一看,原来双方当事人身上都有一股酒气。
“有没有喝酒?”民警将事故双方当事人都带回中队,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结果显示轿车驾驶员陈某酒精含量达到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明某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事后,陈某被罚款500元,扣证3个月,并记6分,而明某也被罚款50元。
东南商报记者张贻富 通讯员徐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