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0日讯 3月3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陶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陶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陶杰2000年至2009年间历任巨化股份公司建设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分管公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经审理查明,陶杰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共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12000元。作为回报,陶杰多次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们在工程承接、设备购买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本单位人员送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陶杰对自己收受以上多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陶杰代表国有投资主体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行使管理、监督职权,属于国有公司委派人员。陶杰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股份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衢州日报 通讯员 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