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年前买了房子,贷款却迟迟放不下来。李女士最近一直遭受“被违约”的困扰。
去年底,市民李女士在市区江北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买家先支付20万元首付款,待该房过户办出产权证后,在2月3日前支付余款30万元。结果,没想到年前银行贷款收紧,迟迟没有放款。紧接着又是春节长假,眼看放款无望,李女士这个春节过得不安心。直到3月初,这笔款总算贷到。
按照李女士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如果逾期付款的,每天需支付总房价1‰的滞纳金。李女士这套房子的总价为50万元,逾期一天,就要交纳500元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滞纳金就是1.5万元。无奈之下,李女士请中介公司出面协商解决此事。好在卖家也还算通情达理,最后只是象征性地收了一点滞纳金。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像李女士碰到的这种情况,算是幸运的。迟延放贷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市民张小姐也深受其苦。本打算改善居住条件,先卖后买,但去年11月卖房后,银行至今仍未放款,她迟迟未能拿到房款,严重影响了她下一步的计划。
据了解,从2月初开始,因为贷款迟迟不放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有所增多,虽然在整个二手房交易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给买卖双方带来了困扰。有业内人士透露,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银行贷款额度普遍收紧,定额已经从每季度变成每月甚至每周。有银行开始要求部分客户提前还贷后才能放贷。
业内人士表示,各家银行放款速度主要取决于以下三大要素:一是和银行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关,二是和银行的审核人员的数量有关,三是和银行的房贷计划额度有关。目前房贷审批从紧,该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找专业的房贷中介机构,了解各家银行的审批条件、优惠政策以及放贷速度的快慢,以便做出最佳选择。
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林茂提醒购房者,最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专门条款,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进行规避。如当出现由于银行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而不能支付房款时,约定较小数额的违约金,这样相对比较公平。对出卖人而言,应该避免约定“付款日期为银行的放款日”,否则将难以按时拿到房款。另外本案中合同约定“买方如果逾期付款的,每天需支付总房价1‰的滞纳金”不合理,在现实中也是难以操作的。法院一般最高按未付金额月利率2%左右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另外,中介行业人士则建议,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时,最好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贷款合作银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介公司。这样一来,即使一家银行暂时不能办出贷款,中介公司也有希望争取到另一家银行的贷款,“东方不亮西方亮”。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考虑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妨注明如若放款延迟,可以适当延期,以减少或避免购房纠纷。 (金华晚报 记者 戴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