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10年轮值主席单位杭州市消保委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昨天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
在这封公开信里,维权联盟明确提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餐具消毒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为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
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食品法》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此外,还有法规明确规定,“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条款说明了一个问题,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22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认为,餐饮企业另行收取餐具消毒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他们指出,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明确告知再收费也属违法
此外,有关条款明确指出:“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的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他们强调,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22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理如有两个,一方面,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都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据了解,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日前发布的3·15典型案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餐具消毒费并承担诉讼费一案,以其典型性入选3·15典型案例,这也为部分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 (据每日商报 实习生 汪佳婧 记者 叶根琴 通讯员 陈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