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残联了解到,《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条例的形式颁布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桐乡4.2万残疾人来说,《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什么呢?
据悉,《条例》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康复教育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处处闪现着人道主义的光辉。市残联副理事长宣海红认为,《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残疾人权益,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制环境。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措施日趋完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所应当拥有的政治却常常被忽视,有时被边缘化。为此,此次的《条例》对残疾人政治权利加大了保护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至关重要。”宣海红表示,按照《条例》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条例》在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等方面都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对于这些条款,宣海红表示,许多工作桐乡已经在开展,以《条例》的形式规定下来对现有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对于中度、重度残疾人,出行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此次的条例专门为无障碍环境单独设章。比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据悉,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此次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我市正在酝酿出台《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