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证单位应在申领同时签订“责任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领证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得安排公安机关告知的不得驾驶粘贴《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的驾驶员承担出入上海市的驾驶任务;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教育加强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3、保证本单位所属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4、妥善保管,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领证个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保证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妥善保管《通行证》,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通行证》,不将车辆借给他人驶入上海市境,或不安排其他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人员驾驶本车进入上海市境。一旦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