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类单位机动车由本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复核无误后,可领取《通行证》:
(1)本省各级政府机关(含外省市驻浙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
(2)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属及挂靠机动车辆。
(3)驻浙军队(武警)所属的地方号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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