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4日讯停在停车场的货车竟然不翼而飞,3天后,当车主在另一家停车场附近找到车子时,发现车子6个轮胎被人盗走了。为此车主江先生将停车场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奉化法院判决此案。
江先生跑货物运输。2005年,他在奉化找了一家停车场。停车场并不正规,没有大门,也没有安装摄像头,只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临时性管理。晚上无人值班,每个月向江先生收取110元的费用。
江先生说,4年多来,他的车停在那里一直没有出什么问题,直到去年11月3日。那天凌晨,他出车回来,把车停在停车场,准备白天再来开走。谁知当他再次返回时,车子却不见了。他立刻报了警。
3天后,他和办案民警在江北区某停车场附近找到了车子,但是货车的6个轮胎及钢圈被人卸走了。
事发后,江先生找到管理员葛某和林某,认为自己付了费用,双方就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对他的车辆进行安全保管,停车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江先生将葛某和林某告上了法庭。庭审时,葛某和林某坚持,110元只是停车费,而非保管费。而且,由于江先生停车时间不固定,当天他们也没有看见江先生的车进来。
由于停车场晚上无人值班,周围又没有摄像头,江先生没法证明,当天凌晨他确实将车停进了停车场,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是如何丢失的。综合各方面情况,法院没有认定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了江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两年来,关于停车场引发的纠纷正在逐渐增多。“日常停车中,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多是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是保管关系。”主审法官说,所以停车时,车主最好养成索取车辆保管凭证的习惯。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等都有可能成为证明双方车辆保管合同有效的证据。 (东南商报 通讯员 汪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