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为了买辆车,崔先生付出了惨重代价。他试车时,撞坏了2辆车,撞了3个人,其中一人死亡。在赔偿了死者家属和伤者40余万元后,因为死者家属和汽车经销商打官司,他又被追加为被告。
昨天,江北法院对这起“试驾遗案”开庭审理。汽车经销商如何保证试驾安全,出了问题该不该担责,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事件回放
汽车市场试驾出惨祸
崔先生的驾龄有四五年了,但还是一个“本本族”,平时很少开车,只是偶尔借朋友的车试试手。
去年10月,他有了买车的打算,同月24日,他去宁波市第一汽车市场看车,在一辆富迪小型越野车前,和销售人员聊了起来。聊车过程中,崔先生坐上了驾驶位。
崔先生说,销售人员也坐在副驾驶位上,鼓励他从市场开到马路上试一下车,并为他发动了车子。
车子排量2.2L,挂挡起步后,他感觉车子“像脱缰的野马般冲了出去”,撞上了停在旁边停车位内的2辆车子。当时,他大脑一片空白,打了方向盘,结果又撞到了旁边3人,直到撞上墙,车才熄火停下。
下了车,旁边的人告诉他,车下还有个女的。于是他和销售人员把车往后推了两三米,才把人救出来,送往医院。
被撞的3个人中,1个人受了点皮外伤,1个人住院住了2个多月,还有1个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杜小姐,21岁,黑龙江人,是家中独女。
四处举债赔偿了40万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崔先生负全责。
事故车是新车,没有上牌,也没有投过任何保险。为了争取不受刑事责任追究,崔先生全力承担了巨额的赔偿义务。
“如果不这样,我有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被抓进去,所以只能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对方谅解。”崔先生说,当时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最后是挨家挨户借了40万元,赔偿死者家属。
除此之外,崔先生还支付了2名伤者的医疗费以及2辆车的维修费近2万元,买车的事也黄了。
庭审现场
死者家属告经销商“重大过错”
去年12月,死者父母又将为崔先生提供试车服务的经销商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经销商将没有投保的车辆,作为试乘试驾车提供给崔先生,也没有提供安全的试驾场地,更没有对崔先生尽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这些重大过失和崔先生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但经销商除了承担他们一天的住宿费外,再未支付任何款项。
他们失去女儿,按照法律规定,应获的赔偿共为59万余元。除去崔先生已付的40万元,经销商还应该对剩下的1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死者家属告的只是经销商,但崔先生被法院视为共同被告,追加了进来。昨天下午,此案在江北法院开庭审理。
“没有上牌的新车能上路吗?”
开庭后,回忆起那场事故,崔先生很是激动,也把矛头指向了经销商。
“我本来只是想坐上去看看的,谁知道陪驾人员就发动了车子。第一汽车市场里又没有试车场地,陪驾人员也不提醒,我这车没有保险。这事让全宁波的老百姓评评理,经销商是不是也要负一半的责任?”
经销商的代理律师称,崔先生说陪驾人员擅自为他发动汽车,不是事实。按照试乘试驾的惯例,在客户试驾前,公司首先要检查客户的驾驶证,然后签试驾协议,让客户了解法律责任,手续完成后,客户才能把车从场地开出来,到马路宽敞的地方试驾。
从场地出来时,车子可由陪驾人员开出来,也可由客户自己开出来。发生这次事故,主要是因为崔先生操作不当,跟车子有没有保险,陪驾人员有没有告知崔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主审法官问经销商的代理律师:“没有上牌的新车能上路吗?”代理律师顿了一下,解释说:“很多客户需要试新车的性能,如果客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又签了试驾协议,公司一定程度上会考虑客户的要求。但法律没有规定,汽车经销商一定要有试驾场地,所以客户试车会到马路宽敞的地方去。”
庭审结束前,法官问三方的最后意见,崔先生说:“我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试驾应该规范
庭后,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法律对车辆的试驾场地、程序、法律责任等尚无规定,因此,汽车销售商在试驾方面的随意性较大。为了迎合客户的要求,把没有上牌的新车提供给客户试驾,这种做法在汽车销售中比较常见。
不幸发生之后,各方对案件责任定性产生的争执,使人们不得不问,在试驾过程当中,一旦发生事故,汽车销售商和消费者该负什么责任?
“试驾不规范,风险还是很大的。”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正确的做法是客户可以对新车进行验收,双方在确定试驾前最好能签订相关协议。
如果买方驾驶技术过关,那么应该看汽车销售商是否尽到提示、保护等注意义务。如果销售商没有尽到这样的注意义务,则应该由销售商承担责任。如果买方存在过失,比如驾驶技术不过关,把油门当作刹车,或者因醉酒等原因致使控制力降低而最终导致事故的,则损害后果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但试驾一定要用试乘试驾车。最好能有专门提供试驾的安全场地,让客户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常的程序,谨慎操作,经销商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罗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