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到别人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海盐人徐某起了贪念。他用自己的小聪明加上运气,“破译”银行卡密码,取走了卡里的7200元现金。可是没多久,徐某就寝食难安,第二天他把卡和钱交到了派出所。虽然徐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犯了错,但是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一项他从来没听说过的罪名——信用卡诈骗罪。近日,海盐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
“破译”密码取走7200元
近日,徐某拿着自己的工资卡到某银行ATM机上取钱。正当他准备把卡插进去时,发现插卡口卡着一张银行卡,而ATM机也不能正常工作。于是,徐某就势把那张银行卡揣进了裤兜。
到外面闲逛了一会儿之后,徐某又折回来取钱,这时候ATM机也恢复了正常。他用自己的卡取了500元后发现,捡到的那张卡和自己的工资卡一模一样,于是他动起了歪脑筋,想试着“破译”密码。
在试了几次都没有成功后,徐某打算最后搏一次。当他输入6个3时,竟然成功了。看到显示余额是7300多元,徐某分5次取出了其中7200元现金。
徐某拿着钱得意地回家,之后却越想越不安心,一晚上辗转难眠。第二天下午,他拿着银行卡和钱来到了派出所。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意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徐某在ATM机的插口上捡到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试对密码后,随即实施了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即属“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且其使用金额为72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因此符合《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因为徐某是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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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包含“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4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