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内蒙古五原县监察局做出对违纪的五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责任区一中队侦察员、一级警司刘某作出调离公安机关的建议。
3月17日,刘某因其父母在五原县医院内三科开具转院证明与医生发生纠纷,先后于当天上午和下午两次同家人去内三科医生办公室交涉。3月17日下午,刘某同三个姐姐再次去县医院寻找和其父母发生纠纷的陈医生等人,发展为殴打案件,造成陈医生身心受到伤害,引起全院医务人员不满。
该案件发生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五原县立即成立了由公安局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抽调纪检、督察、法制以及属地派出所为成员单位,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对受害人反映有打人行为的公安局民警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部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刘某做出停职、禁闭,进一步接受调查处理的决定。对刘某的两个姐姐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随后,五原县公安局党委于3月25日研究决定,建议将刘某调离公安机关,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上报县政府。经当日五原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刘某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公安岗位工作,建议将刘某调离公安机关。并要求相关部门于3月28日前将办理结果函报五原县监察局。(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