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27日电(记者章苒、屈凌燕)丰田汽车可能没有理由再把中国消费者排除在召回赔偿的名单之外。中国目前仅有的一部相关地方法规也许将迫使丰田向至少十分之一的中国问题汽车车主赔偿损失。
丰田自今年1月以来已经在中国召回75000多辆RAV4汽车,浙江占了十分之一。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中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中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
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地方立法于两周前向丰田发出了敦促函。
3月22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率团与浙江工商局官员在杭州进行了5个小时的闭门会谈。这是丰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国召回问题车以来,第一次与来自中国官方面对面谈判。
截至27日,谈判双方都没有对外公布商谈结果。但据记者了解,丰田公司已接受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允许全额退还订金等四项要求,但在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表示,他将按照所在国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丰田真的尊重中国法律,就应当对浙江的召回汽车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这是依法行政。”
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跟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实施办法》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来说丰田汽车应遵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
“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赔偿责任了。”刘成林说。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召回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五项要求: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对于自行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据了解,这些要求其实照搬了丰田汽车在美国市场实施召回的做法,但是丰田汽车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郑宇民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