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经过半年管辖异议折腾,3月25日,鼎鑫公司状告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违约一案终于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昨天下午,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楼丁新告诉记者。
因未事先通知、也未事先沟通协商,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沃尔沃汽车中国”)单方面关闭了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华鼎鑫”)正常运行和使用的DMS沃尔沃经销商管理系统,并注销了VIDA沃尔沃车辆技术信息和诊断电脑使用账号,造成金华鼎鑫日常维修服务沃尔沃车辆全面陷入瘫痪状态,金华鼎鑫一纸诉状将沃尔沃汽车中国推向被告席并索赔上千万元(详见本报2009年4月26日、6月20日2版报道)。
在答辩期内,沃尔沃汽车中国向金东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中包括“根据金华鼎鑫的起诉状,本案不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沃尔沃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金东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对此,金东法院驳回了沃尔沃汽车中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沃尔沃汽车中国表示不服,于2009年9月27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与其在答辩期内向金东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事由不同的是,“沃尔沃上海的法人实体于2008年8月11日方告正式成立,金华鼎鑫声称的双方在2005年即已存在委托汽车维修、检验、保养的关系实属不可能;沃尔沃上海与‘沃尔沃汽车中国公司’不是同一主体,金东法院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金东法院裁定所依据的S40汽车召回的事实与沃尔沃上海无关,金东法院据此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的理由也不成立;金华鼎鑫与沃尔沃上海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金东法院具有管辖权。但鉴于上诉人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并定于3月25日开庭审理。
在3月25日的开庭中,沃尔沃方面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且仍坚持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之前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和行为,该公司与金华鼎鑫状告的沃尔沃汽车中国无关,与金华鼎鑫无关。最后沃尔沃向法庭提出7天质证期和1个月的举证期,经合议庭当庭合议,决定于4月14日再次开庭。
“我有信心打赢这场本不该开打的官司,更希望通过法庭的公开、公正审理,让当事双方都能进一步学好、用好中国法律。”楼丁新说。 (金华晚报 记者 胡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