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迫使丰田低头
据了解,一周前由松木秀明带队的会谈,丰田公司已接受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主要搁浅在对召回车主赔偿损失的关键问题上。
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在美国,因为有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实施办法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来说丰田汽车应遵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说,他要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潜在意思是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那对不起我没有义务和责任。”刘成林说。
“但是至少面对浙江消费者,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赔偿责任了。”刘成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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