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8年的时候,海盐的张某租了林某的房子用来开快餐店,紧接着又花了数万元进行装修。两年协议到期之后,林某就提出想要收回房子。无法继续进行快餐生意的张某本来就非常不满,再想到当初自己投下去的这笔装修款,他心里就更不是滋味了。这数万元的装修费到底应该由谁来埋单?他们为此闹到了法院。
房客要求补偿装修款
房东起诉到法院
2008年2月,林某把他的三间店面房租给了张某。一年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上写明:自2009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27日止,租赁费用为每月1500元,每半年一付;承租人对房屋墙体、地面不能有损坏。
今年2月27日,协议到期后,林某打算把租房收回来自己使用。但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某觉得自己的快餐店才开了两年,生意刚刚步入正轨。这个时候林某收回店面,肯定会给自己造成经营损失。另外,张某还向林某提出了一个要求,因为两年前他租下该店面时进行了装修,零零总总花费了数万元,他觉得林某应对这笔费用进行补偿。
但是房东林某并不同意张某这一要求。3月1日,他起诉至海盐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立即腾空这三间店面房。
双方达成协议
房东作适当补偿
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林某的店面房购买于2006年年底。买下该房后,林某未经装修就将其出租。林某与张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中对装修及相应费用的承担问题均未具体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承租人对租房的地面、门窗等进行了装修,支出了一定的装修费用,但由于他与出租人并未就装修以及装修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所以在租赁到期的情况下,出租人并不需要对承租人支出的装修费用予以补偿。
3月19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立即腾出三间店面房,林某一次性补偿他装修费用5000元并退还租房押金1000元。和解协议达成后,林某也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
装修前应签书面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租房后擅自或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况非常多。对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在出租或者租赁房屋时,对于装修费用等问题务必要进行书面约定,以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