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记者发现,《办法》对网店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信誉管理、消费凭证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网民消费安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着眼网店监管,摸索出一些“嘉兴经验”。
登记自愿 逐步引导
对于此前争议很久的“网店要不要搞实名登记”,《办法》分两种情况给出明确答案。
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时,应该在网站主页或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挂出营业执照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实行网上“亮照经营”。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市逐步推广针对企业的数字证书和电子执照,为企业网上亮照提供技术支持。
自然人开网店需提供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此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如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场所、设备、人员)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记者从市工商局南湖分局信用信息办公室了解到,目前,自然人开网店仍实行登记自愿;全区已经有10多家网店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该办公室负责人透露,南湖区将借鉴“浙江省网站信用联盟”的运作模式,组建网店行业协会,由协会和消费者自发对网店进行信用评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店,因其拥有法律核准的经营条件,信用分起评点会更高。“信誉高低对网店来说至关重要。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逐步引导网店进行登记注册。”该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第33条也规定,工商部门有职责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霸王条款”受限制
《办法》第15条规定,网店店主可用电子化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只要消费者要求店主提供消费凭据,店主就应当出具。该凭证或单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并且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大好事。
对于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办法》也作出了规定。例如,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等。在电子格式合同中,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店主有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网络打假有了新依据
《办法》的又一大亮点,是提出在网络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主要依靠网络平台的提供方。市工商局南湖分局信用信息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他们查获了大量涉嫌夸大宣传的网络销售案,处罚依据主要是《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正式出台后,网络打假就有了新依据,打假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