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对白先生夫妇状告温州友好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温州友好医院赔偿白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4万元,以及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1万元,共9万元。
今年3月18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白先生夫妇诉称,他们于2005年3月19日在温州友好医院产下一子,出院回家后发现孩子外貌特征与白先生夫妇相异。2009年6月5日,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与他们无血缘关系。付出无数心血,抚养了5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这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痛苦。经原告与友好医院寻找,终于确认,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大意,原告之子与瑞安黄先生的儿子在医院工作人员替婴儿洗澡时换错。由于温州友好医院的过错,造成双方家庭巨大的痛苦,原告要求医院赔偿他们一家三口精神抚慰金共36万元,鉴定费、交通费等2万元。
被告温州友好医院辩称,两婴儿在外形特征存在明显差别,原告亲属应当发现婴儿被抱错了。事实上,家属也有所怀疑,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予以追究,原告应承担主要的换错责任。孩子换错后,医院成立“寻子小组”,尽一切努力找到原告的亲生儿子,对善后处理是认真负责的。
法院认定,医院工作人员为婴儿洗澡时将原告之子与他人之子换错。产妇在住院期间,医院应确保产妇所生子女处于产妇及亲属的监护之下,原告在被告医院产下儿子后,被告医护人员对原告儿子进行日常护理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照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白先生夫妇各4万元,因原告之子并非该案当事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其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结果,被告温州友好医院拒绝接受采访。原告白先生认为,每人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偏低,准备提起上诉。“辛辛苦苦养了5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我们受到的精神损害这么大,抚慰金又低。我觉得,这太不尊重我们的感情了。”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