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家住永嘉县乌牛镇一住宅小区的汤老伯、杨先生,近日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都说5年来的苦日子将要结束了。他们家楼下的一套房子只住猫不住人,猫的叫声和散发出的异味将他们折腾得够呛。多次交涉和投诉无果,不堪其扰的两邻居与房主对簿公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主将猫迁出。
汤老伯、杨先生分别住在乌牛镇西湾村“滨江嘉园”住宅小区的某幢301室和201室。从2005年2月开始,他们楼下的101室里就饲养着10来只猫。除猫外,该房无人居住。
汤老伯、杨先生诉称,猫的叫声及其粪便、臭味,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他们多次找房主交涉,也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要求房主迁移室内饲养的猫。去年,永嘉县公安局乌牛派出所曾对房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但房主仍我行我素,继续在该房内饲养猫。今年1月,他们向法院起诉房主,要求其将猫迁出住宅,恢复住宅区的卫生和安宁。
101室房主是杭州籍冯女士,永嘉当地一家医院的医生。据了解,冯女士养猫的房子有100多平方米,是她花了数十万元买来的。她很喜欢养猫,经常收养流浪猫。她让猫住套房,而自己却住在医院的宿舍里。
冯女士在庭审时辩称,她养猫对他人生活并没有构成多大影响。冯女士说,她经常去打扫房子,冬天每两天打扫一遍,夏天基本上每天打扫,并经常进行杀菌,所以不会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本身并无不妥,他人亦无权干涉,但其行为仍应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等,应以不损害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合法利益为限。
此案中,被告饲养猫,且本人没有与猫同住,该行为确已影响到不动产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且超出了一般的容忍程度。被告应负有将该影响降低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能够容忍的程度的义务。法院判令,被告迁出当事房屋内饲养的猫。
黄云峰静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