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暂行办法》作出不退保的规定,其实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种保护。我们来算笔账:
假如工资收入按照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为例。现在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一个月职工个人要缴172.80元,一年2073.60元,如不考虑工资增长缴15年,个人一共缴31104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一共退还31104元(缴费退还均未算利息),缴纳的钱虽然没有损失,却丧失了15年的养老保险权益。
如果不退保,会是什么结果呢?缴纳15年已经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按照现行办法计算,每个月可以领到548元的养老金,一年就是6576元。也就是只用4年零9个月的时间就把个人15年缴纳的31104元领回来了,很显然,这比当年缴纳当年退保合算。同时,养老金是终身支付的,政府还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养老金还会增加。
还有部分农民工担心如果不能退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会打水漂。对这种情况,《暂行办法》已明确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个人账户,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何时,都可以拿回来。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
外来务工人员在多个地方打工的现象很常见,可能每个城市都是两三年,长的五六年,能达到10年的并不多,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这次,《暂行办法》作了专门规定:
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遵循“户籍地优先,从后从长”的原则。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即按“从后”确定;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按“从长”确定;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按“户籍地优先”确定。
比如,一个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先后在江苏、浙江、广东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资金转到安徽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广东,那么就由广东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广东省。
退休后到外地养老保险不能转
《暂行办法》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为现在要解决的是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从而实现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累加问题。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已经确定了,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了。不过,劳动保障部门已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杭州市区参保人员可以登录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站www.zjhz.lss.gov.cn、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或者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查询缴费情况。(翁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