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瑞安一男子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自己养了18年的儿子非亲生,便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费,并返还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昨日下午,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以亲子鉴定书证据不足,开庭不久即休庭。
一纸鉴定书否决血缘关系
瑞安男子洪某称,1990年10月,他与前妻陈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两人一年后订婚,又一年后,生下儿子。1995年,当两人补办了结婚证后,妻子以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经济发生争吵为由提出离婚,他同意了妻子的离婚请求,但提出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儿子归他抚养。最终,法院判决儿子归洪某抚养。
然而,随着儿子的长大成人,他发觉其在相貌、性格、脾气等方面与自己相差甚远。对此,洪某心存怀疑,便于2010年找到广东一家名为“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机构做亲子鉴定。今年1月7日,该机构作出结论:洪某与儿子无血缘关系。在获悉鉴定结果不到一个月,洪某就来到瑞安市法院状告陈某,要求变更与儿子的抚养关系。因为陈某的户口已经迁移到瓯海,2月2日,瑞安市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说明,洪某随即诉至瓯海区法院。
被告质疑亲子鉴定书证据漏洞
昨天下午的庭审过程中,可容纳50余人的三溪法庭显得比较冷清。除了原告洪某和辩护律师及亲友到场外,被告人陈某并没有露面,代替她出庭的是她的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洪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在当年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人陈某隐瞒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与别人发生婚外情怀孕,致使所生儿子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的事实。请求法院变更洪某与儿子的抚养关系,转由陈某抚养;陈某返还洪某抚养儿子18年的抚养费20万元,并支付洪某精神损害费5万元。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针对这份亲子鉴定书的鉴定机构是否合法,鉴定取证过程是否真实提出异议。“原告没有征求儿子的同意对其做亲子鉴定,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法庭以鉴定书证据不足休庭
“原告,你能否提供所鉴定的头发为儿子所有的证据?”法官问。
“只有拔头发的当事人可以作证,其他的证据没有。”原告律师答。
“那你能否提供鉴定过程是经儿子同意的证据?”法官问。
“那要当事人自己出来讲了。”原告律师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鉴定所用的头发是儿子所有以及鉴定过程是经儿子同意的证据,所以该亲子鉴定书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责令原告在7日内,向法庭申请由法院委托再做亲子鉴定的请求。法庭以鉴定书证据不足休庭。
温州都市报 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