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工作人员不多,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却在全省名列前茅。2007年以来,行政庭每年仅有4名审判人员在审判一线,却办结了各类行政案件1276件,仅有2件被省高院改判,案件质效评估名列全省前茅。3月31日,行政审判庭又拿到了集体一等功的奖状。
这个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一等功的群体,是如何办理案件的呢,给您说几个故事就知道了——
【故事一】
镇长打来的“施压”电话
讲述人:於艳华,女,原任椒江区法院副院长,2007年初调任台州中院行政庭庭长。
“从没有见过这样不讲理、乱指责的镇长,也从未接到过这样多施加压力的电话……”快人快语的女庭长於艳华和笔者一交谈,就讲了一个令人深思的办案故事。
这是一起今年初办结,由於艳华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谢吉主审的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案件。
2007年12月4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将“某村2008年规划出生人员公布”张贴在村口,公示原告朱某、第三人应某规划2008年可以生育二胎。
不料,这一纸公示,给朱某的家庭和第二次婚姻造成麻烦。
原来,朱某与应某于2003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某虽说是再婚,婚前生育一子,但因当年32岁的朱某还是初婚,故2003年6月6日,所在县计生局根据两人的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此后,被告根据计生局批准,每年对原告、第三人与同村其他二胎安排对象一样进行安排生育公示。其间,2006年7月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12月4日,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审查不严,仍按照往年惯例,在朱某所在村张贴“某村2008年规划出生人员”公示。
2008年2月1日,朱某外出打工回家时,发现村墙报上的公示后,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撤销该公示中准许其与应某规划生育二胎的内容,但被告未予理睬。朱某在诉状中说,此时,已37岁的他准备再找对象,但被介绍的2名女子听说还有公示其和应某生二胎的荒唐之事,就大骂媒人和朱某是“骗子”。朱某一怒之下,以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个荒唐的“公示”。
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审查不够严格,仍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前的生育申请,作出“某村2008年规划出生人员”公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出的上述规划生育第二胎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谁知,法院判决前后,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该镇镇长不但不出庭应诉、主动协调,还横加指责。他先是通过县、市的有关部门领导,以偏听偏说的方式,反映法院不支持行政机关,是判决不公,后又多次打电话给於艳华庭长,以“原告是花费50万元打赢官司,这个案子的法官是乱判的”等不实之词指责。对此,於艳华一边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一边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汇报。
点评
听完这个故事,笔者感触颇深:民告官难,办好行政案件难,而要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更难。虽说类同的行政干预只是个案,但从深层次上反思,个别行政机关仍存在着“官本位”思想,依法应诉、依法行政的意识仍不强。
据了解,为了减少当地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影响力,台州中院几年前首创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机制,被称为“台州经验”在全国推广。而在改革成果得到肯定后,该庭仍不懈怠地完善和创新。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的通知》,将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至辖区内所有行政案件。此外,该庭还确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均由市中院作为一审案件立案并审理。针对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及行政诉讼协调造成的影响,2008年又出台《关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达146件,比2008年上升了1.92倍,占一审结案数的25.3%。
【故事二】
让官民“握手言和”
讲述人:谢继红,女,行政庭资深法官,多次立功受奖。
从事法院工作20多年的审判员谢继红讲述其主审的“云娜台风行政诉讼案”,是一个让官民“握手言和”的成功案例故事。
2004年8月11日,“云娜”台风正面袭击浙江沿海。郑某等10人随船老大陈某驾驶浙临渔5310号渔船出海捕蟹。次日凌晨2时10分,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江先华报警:浙临渔5176号渔船遇险。2时20分,5310号渔船听从搜救中心调度,赶往救助5176号渔船。不料,5310号渔船在返航时遇特大飓风。14时30分左右,浙临渔5310号渔船沉没。后经搜救,刘某等人遇救生还,而郑某等4人死亡。浙临渔5310号渔船的救助行为,被市委宣传部写入《抗台群英谱》,并被广泛宣传。
死者亲属因要求解决死者的烈士待遇问题无果,遂分别对临海市政府及台州市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申报烈士的法定职责及确认台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市海上搜救中心向其发出救人的行政命令违法及行政赔偿等。案件一经起诉,便引起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
案件受理后,中级法院领导十分重视本案的处理。案件审理期间,院领导多次出面做协调工作。由于原告与政府方对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案件协调无果。因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原告方情绪激动,多次上访、申诉。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尽管案件已审结,但行政庭的法官仍不放弃协调努力,经多次做原告、被告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点评
这起社会影响大、媒体广泛关注、涉及多件连环诉讼、索赔额高达几百万元的行政案例的成功化解,得益于台州中院行政庭几年来探索出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2007年8月,该庭出台《关于促进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对行政协调的时机、原则、案件范围、协调方式及结案方式均作出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中案件虽协调但无法结案的问题。2009年8月,出台《关于加强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异地管辖案件在作出裁决前,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协调的均应先行协调。受诉法院可以请求被告所在地法院协助协调;下级法院对异地管辖案件协调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给予指导和帮助。
该庭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比较系统的协调方法,总结出“吃透案情,找准协调的切入点”、“多方参与,营造协调的氛围点”、“全程协调,扩大协调的空间点”、“释法析理,把握协调的关键点”等协调经验。2005年以来,全市一审行政案件经协调原告撤诉的案件849件,撤诉率达33.6%。
【故事三】
“白皮书”担当依法行政“助推器”
讲述人:谢吉、徐后利,二人系行政庭助理审判员。
谢吉办理的案子是涉及劳动教养的行政案件。
原告王某是临海市人,系上海金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2008年1月29日,上海某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的农民工黄某某等五人到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时,因有过激的言行与在场的部分员工发生争执。开始,王某并未在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接到有人闹事的电话后,指派罗某组织人员去现场处理。罗即与曹某、李某及原告王某等人一起赶到现场。罗某殴打对方民工黄某某,由此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王某和李某等人也参与殴打,致黄某某等4人受伤,其中黄某某受轻伤。
2008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2008年4月10日,又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原告予以释放。但是,2008年4月7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属公安局领导)作出2492号劳动教养决定,以寻衅滋事为由,决定对王某处以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填补空虚、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客观上毫无缘由,随心所欲地殴打他人。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王某最初系受公司指派前去处理纠纷,在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发生言语争执后,对黄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因此,王某的殴打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发,这与寻衅滋事所要求的主观动机以及客观表现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另外,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制订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将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集中劳动,改造思想。原告王某虽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毕竟只是初犯。因此,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王某处以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错误,遂判决撤销该决定。
徐后利办理的是一件治安处罚案,今年3月31日下午开庭,有60名市管干部培训班学员参与旁听观摩。
2009年8月18日,天台某村委会主任张某为公路建设,带办事处和交通设计院工作人员到所在村测绘。因原告王某在该地段经营羊场,为自身利益,王某阻止张某等人进入羊场,并殴打了张某,致张某轻微伤。为此,被告天台县公安局在查明事实后,于2009年9月4日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王某经天台县政府复议,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谢吉和徐后利都是高学历的“80后”法官。二人讲述的分别是各自担任主审人的案子。有意思的是,一个是公安机关败诉,另一个是公安机关胜诉的案子。从个案中可以反映出,我市近几年来依法行政进程中的“晴雨表”。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台州中院连续三年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发送行政审判的“白皮书” ,起到担当依法行政“助推器”的重要作用。
“行政白皮书”是《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的简称,主要内容是对上年度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发送行政审判的“白皮书” ,也是台州中院和省高院的创举。
3月15日,台州中院第三次发布了2009年度的“白皮书”。同时,近三年来,行政庭还向各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70余件,有效地促进了依法行政。 (台州日报 记者 王先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