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浙江常山人,喜欢赌博,储蓄都拿去赌掉了。
2009年8月,洪某向朋友董某借款2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但借款人并未署名,洪某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作为抵押。
几天后,董某打电话讨债时,洪某早就把钱给输光了。洪却对董某说:“我借到钱了,你来拿,把我那辆抵押的宝马也开来吧。”
董某带了3个朋友一同前去。
双方碰面,洪某说:“其他三个人就不要去了,你一个人去,不然拿不到钱的。”
董某同意了,他开着宝马车,洪某坐在副驾驶座上指路,朝闲林方向开去。在路上,洪某一直佯装打电话给所谓借钱给他的钟老板,其实他拨的是个早就关机的假号码,一边打一边还乱指路。
一直到晚上11时30分许,闲林镇某公路边,车子停下来。洪某下了车,又开始装模作样打电话。
半小时后,洪某对董某说:“电话打不通,要不明天再说。”
董某恼了,骂了洪某几句,两人大吵起来。这时,洪某从包里拿出一根25厘米长的榔头,对仍坐在驾驶座上的董某头部敲过去。
董某逃下车,两人发生扭打,董某将洪的铁榔头抢下,洪某又捡起地上的石头继续打董某的头部,董一边用手挡一边逃,洪某却紧追不放,因天太黑,董某逃远了。
洪某看看追不上了,驾车离开现场,趁机将董某遗留在车上的25万元借款协议撕毁。
凌晨1时许,董某向村民求救,村民报警。经鉴定,董某轻伤。
董某说,洪某当时在电话里说钱已筹到,让他带着25万的欠条开着宝马车去等他,所以他认为洪某是早有预谋的。
今天余杭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行凶伤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董某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