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4月16日讯(通讯员 袁帆)近日,慈溪警方对“3.23”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在建工程火灾事故中的两位主要责任人依法作出给与行政拘留10日和12日的处罚。当事人为其忽视消防安全、疏忽大意而酿成的重大事故后悔不已,表示将牢记教训,好好自我反省。
3月23日9时47分,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在建工程发生火灾。接警后,宁波消防快速反应,派出8个执勤中队、6个乡镇专职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共23辆消防车、105名官兵、35名乡镇消防队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成功疏散180余人,营救25人。此次起火单位是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在建工程,该工程由平台与观光塔两部分组成,总建筑面积约36616平方米,着火前施工处于装修阶段,火灾共烧毁300平方米挤塑保温板及部分安装的管线和正在施工的吊顶,过火面积达到了800余平方米,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灾事故在短时间内引起各界媒体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
火灾发生后,部局和总队领导对此相当重视,要求彻查此事。3月25日下午,总队防火部吴建副部长等调查组成员一行来到慈溪,进行现场调研,并对此次火灾的相关事宜提出明确要求。宁波支队和慈溪大队也成立相应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判定。消防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等后认定海中平台在建工程的安装公司指使员工在未取得电焊物种作业上岗证,和无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在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在建工程二楼进行电焊作业,最终引发火灾,酿成重大事故。现经消防部门查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报经公安局审批后,分别对电焊工进行12日拘留,对安装公司指使人进行10日拘留。
消防部门在此提醒各建筑单位和安装公司要以此次教训为警醒,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单位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