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9日讯为了避让险情,大巴车司机来了个急刹车,把正准备下车的胡先生的鼻梁撞至骨折,这样的事故该由谁来负责?日前,鄞州工商部门调解了这样一起意外事故纠纷。
行人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
上月中旬,胡先生从北京坐飞机回宁波,在宁波机场花12元买了张机场大巴票返回市区。当汽车行驶到半路时,胡先生从座位上站起来走到司机身边,想请司机靠站停一下。不料,话还没出口,他就撞在了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嘴巴、鼻子、前额都磕破了,挡风玻璃也出现了裂缝。原来司机为避让行人穿马路,采取了紧急刹车。
汽车到终点站后,胡先生联系交警处理事故。交警经过勘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并不是交通事故,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于是司机陪着胡先生到医院,经过医生检查,胡先生鼻子骨折,需要继续治疗。司机现场垫付了700元的医药费,但是他和胡先生都认为这是交通意外造成,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在赔偿费用上产生分歧。于是胡先生向工商12315投诉。
鄞州直属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了大巴公司负责人、司机和胡先生进行调查。公司负责人提出:一是在大巴内贴有警示标语,提醒乘客在汽车行驶途中不能在车厢内随意走动,而胡先生自己在行车过程中随意走动,因此是有责任的;二是司机是遇上了紧急情况采取了紧急措施,并不存在主观错误。但胡先生对此感到很委屈:他是为了下车才离座的,而且受伤是由于汽车急刹车造成的。
司机依法不用承担责任
工商人员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胡先生有偿乘坐机场大巴,双方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大巴公司作为承运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胡先生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造成鼻子骨折,与大巴司机的紧急刹车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分析,大巴公司对胡先生身体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是为了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受到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使损害最小的紧急措施。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胡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但这是司机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而大巴司机的避险行为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司机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由于引发紧急刹车的违章行人已经找不到,胡先生受伤与大巴司机的紧急刹车存在因果关系,工商人员从这个角度分析,机场大巴公司对胡先生身体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胡先生在行车途中随意走动也是造成受伤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巴士公司补偿胡先生1500元,胡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宁波日报 记者 张燕 通讯员 陈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