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事故车
2008年1月出的事故,2009年4月出现了违章记录。时隔1年3个月,这辆“菱帅”是如何“复活”的?上周三,记者致电当时姜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回答,让记者更加意外:
“这辆车确实在2008年1月出过事故,最终采用推定全损的赔付形式,目前已经结案了。”安邦财险客服人员在查询车辆信息后告诉记者。不过这位客服人员说,2009年7月,这辆车在该公司重新上了保险,并通过了年检。“车主姓名、发动机号还是一样的,但车架号、保险人都不一样了。”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一旦车辆遭遇严重事故,出现修理费超过车价的情况,不少保险公司会按“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即赔偿该车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而事故车辆,则以“残值”的形式,抵扣掉一部分赔偿款,交由车主处理。
2010年1月13日,姜先生与安邦财险约定,事故车辆“推定全损”金额为69273元,“残值”作价9000元。这张由姜先生和安邦财险签定的协议明确写明,“车辆残值归乙方(即姜先生)所有,关于该事故车的一切问题由乙方处理和负责,与甲方(即保险公司)无关。”
据了解,2008年1月事故后,“菱帅”被拖到了交警部门。按照协议,这辆车依然归姜先生所有,哪怕卖作废铁,也只有姜先生才有权处理。可是,它从姜先生手中“消失”了,并在1年3个月后就出现违章记录;1年6个月后,还被重新上了保险。
这一切,不仅姜先生不知情,连当时处理理赔工作的、安邦财险衢州分公司经理占晓彤也感到意外。“我见过事故车,都已经被拆开了,怎么又在路上开了?”
真相浮出水面
一辆在事故中严重损坏的报废车,是如何从交管部门那里被领走,又被重新上保险?这辆车的年检,又是如何通过的?记者联系了衢州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辆“菱帅”仍然在姜先生名下,不过被重新补领了行驶证。
记者从衢州市车管所得到的一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显示,“菱帅”被补领行驶证的日期为2009年9月21日,在“机动车所有人签字”一栏中,签有姜先生的名字。
姜先生在看过这个签名后,表示“这不是我签的字。”记者也发现,这个签名与姜先生在其他合同中的笔迹明显不同。
至此,“菱帅”消失后重现的原因浮出水面——有人以姜先生的名义,从车管所取出了这辆车,又重新上了保险。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人究竟是谁?
从安邦保险客服,记者了解到如今这辆“菱帅”虽然车主是姜先生,但保险人名叫“李云”。不过对于李云的情况,安邦客服表示不知情。“最好问一下安邦衢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吧。”客服人员建议。
依照安邦客服提供的信息,记者找到了安邦财险衢州分公司江山理赔部负责人顾发生。“这辆车是我卖掉的!卖给了修理厂!”得知记者的身份后,这位顾经理似乎大为不悦。“我已经赔了他(指姜先生)这么多钱,还想怎么样?有本事去告我好了!”
顾经理还表示,他这么做,是符合公司与姜先生的协议约定的。“协议里说,车辆残值归我。”屡次重申“有本事去法院告我”后,顾经理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如果真如顾经理所说,“菱帅”由安邦财险衢州分公司江山理赔部卖给了修理厂,那么补领行使证、上保险,都需要姜先生的身份证。那么,姜先生的身份证件,对方是如何得到的呢?对此,姜先生是这样判断的。“我当年买保险的时候,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公司是留底的。他们很可能拿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冒领了行驶证。”他说。
上周一,记者联系了浙江省保监会。听取了事件的经过之后,浙江省保监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介入调查。“不过,如果真的有机动车行使证被冒领的情况,这已经不在我们管辖的权限范围之内。”
上周二,记者拨打了衢州市110报警热线。当地公安指挥室一位编号为1203的工作人员表示,“可能已涉及到违法行为,我们会尽快通知江山当地的派处所,责成他们介入调查。”
上周三下午,记者接到了安邦财险衢州分公司江山理赔部顾发生经理的电话。在电话中,他首先对之前接受采访时的态度表示了歉意,不过对于之前的说法,这位顾经理进行了全盘否定。“这辆车并不是我卖出去的,之前说的只是一时的气话。”
而对于“菱帅”依然在路上跑,并且再次在安邦财险上了保险,顾经理是这样解释的。“保险人拿着身份证、行驶证来办保险,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他说。
然而,根据衢州市车管所的记录,姜先生的“菱帅”被补办行驶证的日期是在2009年9月21日。而这辆车在事故之后,再次办理保险的日期是2009年7月。尽管尚不知道究竟是谁,拿着姜先生的身份证、行驶证办理保险,甚至于开车通过年检,但至少顾经理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上周五,记者根据顾经理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了上文所说的,给这辆车办理保险的李云。李云承认了他是目前这辆“菱帅”的实际使用人,但对于如何拿到这辆车、如何上保险、如何通过年检等,他一概不说。“让姜先生带着律师来找我好了。”
律师说法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云雁:根据双方协议,事故车辆属姜先生所有,且车管所权属登记还是姜先生,即使达到报废标准,也应由姜先生本人交指定的车辆厂回收报废处理,其他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姜先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李云返还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车辆在他人驾驶期间有多次违章罚款,造成姜先生财产损失,可同时提起赔偿损失的诉求。
如果公安机关查实有人使用伪造身份证,获得行驶证,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