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纪检部门在查处一案件时,意外发现案中有案,龙湾一“副局”有受贿嫌疑。经查证,为“答谢”关照,每年春节当地一些企业主都要给该“副局”拜年,而“副局”也坦然接受送来的“礼金”。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区分局原副局长黄振绍有期徒刑5年。
黄振绍,现年51岁,案发前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区分局副局长。据了解,我市纪检部门在对另一案件进行查处过程中,发现黄振绍有收受他人贿赂嫌疑。于是,去年11月30日纪检部门对黄振绍进行谈话审查。当年12月4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黄受贿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在担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区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一些企业负责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9万元。
某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为了感谢黄“副局”对其企业在平时的监管中给予的关照,分别于2004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送其价值3000元或5000元的银行卡5张,共计1.9万元。
某化工公司董事长张某为答谢关照,分别于2002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在黄办公室送其价值2000元或3000元的银行卡7张,共计1.6万元。
某合成革公司董事长章某也为表感谢,在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均要送黄一张2000元的银行卡。2005年至2007年的每年中秋节也送其一张2000元银行卡。
某电工实业公司董事长张某,同样是为了答谢关照,分别于2007年农历年底和2008年农历年底送黄共计人民币1万元。2009年10月下旬,黄将1万元退还给张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出其余的4.9万元赃款。
庭审时,黄“副局”辩称,自己并未对涉案公司在自己职权范围给予过关照;案发后他已经主动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黄作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区分局的副局长,与涉案企业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利用该职务便利,明知他人为得到其在监管中的关照,仍收受其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另外,随案扣押的贿赂款4.9万元予以没收;黄振绍退给张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也要予以追缴。黄云峰隆轩
受贿赃款大多为“拜年礼金”;“副局”辩称,未对涉案公司给予关照,案发后已主动退出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