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6日讯日前,宁海消保委接到一起特殊的投诉,投诉人系消费者的家长陈先生。据陈先生说,自己的儿子今年15岁,今年3月,擅自从一电脑商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8000余元,十多天后他们才发现。陈先生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有15岁,商家不应该和一个孩子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要求退还电脑。而商家却认为消费者虽然只有15岁,但其身高超过1.7米,从外表上也看不出他是未成年人,再说,一般情况下,商场出售电脑是不须出具身份证的,况且购买时间已有十多天,超过退货期,拒绝退货。
宁海消保委接到投诉之后,通过双方协商,最后商家同意退货。但考虑到电脑已使用了十多天,退货会给经营者造成一定损失,因此消保委让陈先生付给商家500元作为补偿,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宁海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说,之所以如此处理,首先,陈先生的儿子虽是未成年人,但由于其身高超过1.7米,商家很难从外表看出是未成年人,所以商家不存在主观故意。而家长也存在监管不当的问题,使孩子擅自购买电脑。其次,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此案,陈先生的儿子现年15岁,属于未成年人,而购买价值8000余元的电脑,按照常规,应属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范畴,显然这一交易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对于效力待定行为,如果能得到家长的追认,那么此交易行为可以成立,但如果家长不认可,从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县消保委建议经营者予以退货。
记者还从工商部门和消保委了解到,随着孩子智力水平和手里零花钱的增多,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在此,县消保委提醒广大家长,有些情况下商家不太可能事先判断消费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该案陈先生的儿子身高超过1.7米,商家对买主的身份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孩子口袋里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有时难免就会做出一些“奢侈”的消费举动,所以,家长平时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其节俭的品德,同时,给孩子零花钱,出手不要过于“大方”。 (宁海新闻网 记者 赵燕 通讯员 徐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