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7日讯“你们不去‘做生意’,就把你们带回家,向你们父母拿钱,如果你们父母没钱,就把你们在庆元卖淫的事到村里公开出去。”日前,强迫多名未成年少女去卖淫的缙云17岁少年钦某某被庆元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元。
钦某某等人与3名未成年少女以谈恋爱、交男女朋友的方式认识,2008年8月14日至29日,钦某某等人将3名女子从缙云骗到庆元后,谎称其男朋友欠某某钱,强迫被害人通过卖淫为其男朋友还钱,三名女子并不愿意。犯罪团伙通过控制3名女子的人身、生活、通讯和对他们进行言语恐吓、打骂的手段,强迫她们卖淫。
此后,钦某某的同犯胡某某、李某到庆元县城的部分旅馆,散发写有同案犯胡某某手机号码及“小杨”、“小利”名字的纸片,并将“小杨”、“小利”介绍给旅馆老板认识,并声称有客人就给他们打电话,介绍费一般为20元一次。
此后,3名未成年女子先后被安排在新建路、老车站、石龙新街一带的旅馆多次卖淫,其中,出生于1993年8月的一名未成年女子被3000元“卖处”,介绍的旅馆老板娘拿走了1000元的介绍费。 (记者 钟根清 通讯员 叶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