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绍兴县柯桥的金先生3月初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好后,他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他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为由,至今拒绝赔付。金先生认为,他的驾驶证并不属于未按规定审验的情形,保险公司的做法太没道理。
3月1日,金先生的本田雅阁轿车在柯桥山阴路追尾撞了一辆宝马车,金先生负全责。经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宝马车的财产损失为1800元,雅阁轿车的损失为800元。
事故不大,责任也明确。然而到了理赔的时候出现了麻烦。按正常情况,保险公司应该赔付2600元,但保险公司先是不承认绍兴县价格评估中心的评估,后来又以金先生所持驾驶证有问题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原来,金先生所持的驾驶证是B照,2004年领出。按照规定,每年的9月他需递交身体条件证明。但去年9月,金先生没有递交身体条件证明,而且一直拖到今年的3月30日,也即事故发生之后才递交,于是问题出来了。金先生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部的负责人认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属于不能赔付的一类情形。金先生逾期没递交身体条件证明,就属于未按规定审验的情形。
金先生称,他的驾驶证2010年9月到期,可以申请换领新证了,所以没及时递交身体条件证明。车管所的同志也曾答复称,只要换证前递交身体条件证明就没有关系。金先生还查了有关法律:在到期日之后的一年内没递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管所要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换句话说,递交身体条件证明有一年的缓冲期,超过这个时限才作出相应的处理。所以,他逾期没递交身体条件证明并不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单纯地把未及时递交身体条件证明这一点等同于没按规定审验,明显是强词夺理。
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不充分。首先,保险条款有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如果有的话,是否已向投保人解释清楚?其次,车管所允许金先生延时递交身体条件证明,已说明其并非违法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事故发生后,金先生递交了身体条件证明,证明其身体状况合格。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身体状况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
据天天商报 记者竺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