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庭,今年59岁,温岭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员。
?常说的一句话:给举报人一个明白,给受冤枉的人一个清白,给犯罪的人应有的惩罚
?日前被最高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1982年部队转业,进入温岭检察院工作,曾担任6年检察院党组成员、19年检察委员会委员、17年科长,2001年从科长岗位退下来后,主动向院党组提出到控申科接待岗位工作。几乎在检察院的所有科室都待过,大家叫他“老王”。
?先后荣获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接待员”、“省十佳检察官”和“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创建了接待来访群众时有“请坐,请喝水,请讲话”,送走群众时要说“请一路走好”的“三请一好”模式。
?5年时间里,办了20多件刑事赔偿案件,这个数字占了全省该段时间刑事赔偿案件的绝大多数。
?常说的一句话:给举报人一个明白,给受冤枉的人一个清白,给犯罪的人应有的惩罚。
?日前,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七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温岭检察院的王玉庭被最高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本次表彰大会上,我省检察机关共有4个先进集体和6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王玉庭是台州市唯一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
?王玉庭已经记不清这是他第几次受表彰了。他记得,以前去领奖,他把能领的奖都领了。张张奖状都是裱好的,很重,他搬着奖状,挤公交转车无数次,才能回到家。
?有人对他说,你已经领过这么多奖了,让出几个给别人。王玉庭不同意,他说,该他得的,他就要拿;不该他得的,他怎么也不会要。
?做事分明,坚持原则,这就是王玉庭的个性。这个性,在检察工作中常常得到体现。该他做的事情,他会努力做好;该是他人的清白,他会努力还给他人;该是他人的罪,他会努力去找证据证明。
?烟瘾
?老王要退休了,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多次说:“算了,算了,别再写我了。”
?看上去,老王很普通。他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没电动车前,他骑自行车上下班,都是百八十块的旧车,但也被偷了好几辆。车子被偷时,老王会气得脸红脖子粗,真想把小偷抓起来关上几天。他是个实在人。
?但老王很客气,一见面,就给记者泡起了茶。他的茶叶罐,非常大。
?泡了茶,又递了烟。记者说不抽,老王给自己点了一根。他的办公桌里,放着几包烟,3包是外地烟。老王说,这是过年时,在外地做生意的亲戚送给他的,不贵。
?第一根烟抽完不久,老王又点了一根。
?记者问他,是什么时候开始抽烟的。老王的话匣子打开了,抽烟是有故事的。
?10年前的夏天,温岭新河镇的两个村民,骑着自行车来到检察院。老王见他们全身被汗水湿透,就拿毛巾让他们洗洗脸,泡了茶,让他们坐下来凉快一下,再慢慢说。
?这让两名村民很感动。此后,老王就开始了“三请一好”的接待模式。
?老王原来不抽烟,但接待群众时,对方递烟给老王。老王推辞,对方问是不是自己的烟不好,老王才不抽的。
?老王没法子,只好接过来抽。毕竟不会抽烟,抽了几口,烟熏到眼睛,生疼流泪。老王将烟熄灭,烟屁股很长。
?对方又误解了老王:我的烟不够好,领导(指老王)抽几口就不抽了。
?老王只好将烟抽完了,抽得自己有点醉。
?几次下来,老王不好意思只抽群众的烟,他自己也开始买烟,分给群众。老王给他们分烟,对方都是用双手接烟。
?老王说,来的多是实在人,没办法了才找过来的,虽然有时帮不了,但客气点,他们也能接受。
?就这样,老王开始抽烟,有了点烟瘾。他说,退休后,就会把烟戒掉。
?执着
?老王办案无数,他提到了一件。
?2007年9月,温岭大溪一手机店里的98只手机,被一伙从温州开车来的小偷盗走。几个月后,在温州打工的贵州人钟某被抓获,并被指控为该案的作案者。
?家人不相信老实的钟某会去偷窃,年迈的父母卖掉了家里的牲口家禽,凑了1.5万元赶到了浙江。开庭前,律师费支付了8000元,加上其他开支,到开庭时,家人已经没钱了。
?2008年1月,钟某被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6000元。此后,他被关押在金华某监狱服刑。
?因为没钱,钟家放弃了上诉。但是,家人依旧不相信,钟某会作案。他们找到老王时,案子已经过了上诉期。
?老王发现,此案有8个疑点。手机店里的监控录像没有钟某的身影,被盗的98只手机一只也没找到,指控钟某在案发时负责望风,但钟某不会开车,根据常理,望风者见有情况,应是立即开车带同伙逃跑的……
?让相关部门再查查,对方积极性不高,还反问老王:他是你亲戚?老王决定自己查。
?前年5月初,老王去了一趟金华某监狱。说起案子,钟某就开始发抖,像个孩子似的大哭。狱警表示,钟某并没有向他们提出此案有什么不妥。
?老王了解到,钟某的哥哥是个关键人物。通过钟某的亲戚,老王找到了钟某的哥哥,得知真正的盗窃手机者为其他4名嫌疑人。那时,4名嫌疑人已被抓获,分别被关在温州和永康。
?多么重要的信息!老王除了证实案发那天钟某仍在照常上班外,还几次跑到温州和永康的看守所取证。
?巧的是,老王第一次去温州,正是“5·12”汶川地震发生的那天。第二次去温州,正好碰到刮台风,温州城区积水很深,车子只能在人行道上开,老王全身被汗水湿透……
?根据新证据,温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再审建议。同年9月12日,被关押了11个月的钟某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此外老王还帮钟某拿到了3.4万元国家赔偿。
?作为刑事赔偿专职承办人,5年间老王办理了20多件刑事赔偿案,这占了全省该段时间刑事赔偿案件的绝大多数。
?老王说,这样的案子不好办,但他认为刑事赔偿不是“巴掌打自身”,恰恰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
?细节
?老王干过几年办公室工作,他有一特点,就是心细。那时,检察院公诉科的同事,还将写好的起诉书让他看看,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
?老王说,他比较注意细节问题,“这是搞文字工作的通病。”现在,他读书看报,发现错别字病句的,还会特意指出来。
?办理案子,更需要注意细节。老王说了第二个案子。
?2006年的一天,温岭城北14岁的小女孩小吴,前往学校上学,她正念初一。邻居问她妈妈,小吴最近怎么胖了很多。小吴长得挺高的,有点早熟,妈妈以为她还在长身体。
?但是,没多久的深夜,小吴突然感到肚子疼,妈妈将她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原来是小吴要生了。当晚,小吴生了个6斤多重的男孩。
?原来,22岁的邻居李某请她到家里玩,和她发生了关系。
?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李某一口咬定,他以为小吴已经16岁了。根据法律规定,和14周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愿意,都是强奸行为。但是,如果对方超过14周岁,并是自愿的,不算强奸行为。据此,司法机关对李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小吴的家人不服,提出了申诉。
?老王接到了这个案子后,也发现了疑点:两家人才隔了一条弄堂,李某怎么可能不知道小吴多大?但是,这不足以成为证据,他需要证据。
?老王发现了一个细节,小吴正读初一,需要佩戴红领巾。他通过走访小吴的老师、同学、邻居,了解到小吴有佩戴红领巾的习惯。依此可以推定,李某和小吴发生关系时,小吴是戴着红领巾的。
?因为这个细节,老王建议检察机关对李某进行批捕,最后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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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晚报 作者: 编辑: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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