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5日讯因贩毒罪被判缓刑的李某迟迟不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后又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教育,4月初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李某一再把社区矫正当儿戏,监管部门挥出“重拳”——
目前,社区矫正和监管活动检察监督专项行动正在我市全面开展。4月21日,监管部门收监了一名不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去年12月21日,岱山籍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岱山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判决生效后10日内李某未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衢山镇司法所报到。后经司法所多次电话通知,李某才于今年2月10日到该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此后李某多次谎称自己人在广州、深圳等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并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甚至拒绝接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电话,最终去向不明。4月2日,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
4月12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得悉此情况后,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且考虑到该犯因吸毒恶习容易“以贩养吸”,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在取得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的支持后,市检察院指示岱山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李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4月21日,社区矫正和监管活动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在岱山县举行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大会。会上,岱山县法院宣读了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书,并由公安机关当场执行收监,在场的其他社矫人员受到了一次震撼教育。据悉,这是今年以来我市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首个案件,也是去年以来的第四例因不服监管被收监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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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去年6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撤销缓刑、假释: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舟山日报 记者 方智斌 周剑 於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