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对于福利企业为本企业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福利企业奖励。
另外,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