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电力故障导致多户家庭的电器受损,而电力部门却表示自己并不承担责任。最近,嵊州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群体性投诉事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1,578元。
2009年10月23日,嵊州下王镇下王村电管所发生电力故障,由于电压突然增强,多户农民家里的家电遭受损坏。事情发生后,电力部门派相关评估人员走访了该村受损农户。经统计有43户家庭的家电被烧坏,后经联系,各类家电修理部门人员上门进行了检修,修理费用高达11,578元。
家电维修好后,农户们将修理费用上报给电力部门,但电力部门评估员却答复农户称,修理费要作打折处理,受损农户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案43户受损户都不同意,他们要求电力部门进行全额赔偿。
农户们多次与下王供电所、嵊州市供电局进行交涉,但历经4个多月均无结果。农户们无奈之下只能向嵊州工商部门求助。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进行了仔细调查,并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协调沟通。在协调中受损农户们都认为,自家家电受损是由于电力故障造成的,电力部门应承担全部责任,可电力部门却要求农户们也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力部门则表示,这件事情电力部门是没有责任的,其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也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农民利益出发才提出这样的处理方案。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查认为,既然电力部门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那么可以一分钱也不赔偿,但如果有责任,打折行为是行不通的。如果确实要打折,需要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电力部门最后同意全额赔偿消费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