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0日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是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的长远之计而设计的,很好地适应了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具体的责任主体和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谁的责任和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首先,关于“对谁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
其次,关于“谁来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委(党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由这三个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进行追究。作为党委(党组)来说,起着总体领导作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的领导,分级负责,实行严格要求、违规必究。《责任追究办法》还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提起主体和提起机制。2个提起主体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3种提起机制为: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二是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倒逼”机制,即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次,关于“如何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主要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等3种追究方式。其中一个亮点是,对责任追究的不同方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影响期。如,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等等。衢州日报 瞿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