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4日讯“交了七年保险费,到了理赔的时候却一分钱也拿不到。”昨天,葛先生打进商报热线85188518反映,他于2002年为老伴喻女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在交了7年保险费之后,由于老伴去世本以为可以获得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骗保”为由拒之门外。
投保七年血本无归
2002年5月3日喻小珍在浙医二院被诊断出心脏传导阻滞,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由于住院前就投保于该保险公司,但由于理赔金额双方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最终全额退保。
这边才退保,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瞿林法又接踵而来。据葛先生回忆,当年6月份,瞿林法天天往他家里跑推销保险,当时葛先生担心老伴的身体状况无法投保,特地向瞿林法说明了喻小珍心脏的问题。结果,瞿林法告诉他这个不是病,可以投保一款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A),也称死亡保。该款保险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家属可以获1-5倍保险金额的理赔。
于是,葛先生购买了这款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但对于其中具体的保险条款,其实葛先生夫妇是一头雾水。
就这样,葛先生从2002年至2009年共交了15000多元保险费。直到2009年3月12日,53岁的喻小珍突发脑溢血,经临浦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葛先生就向太平洋公司反映了情况,要求理赔。然而,经过几个月的协调,葛先生等到的结果却是“一分钱也不赔”,就连15000多元的保险费也拿不回来。
投保人投保前未告知实情?
据保险公司发给葛先生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显示:“经过我公司审核,被保人投保前已患病,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本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实际上是第十六条)及保单条款的相关约定,本公司做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上述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处理。”
葛先生表示,在他申请理赔后,却得到一个“骗保”的名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喻小珍装有心脏起搏器根本不能保这个险种。这一说法让葛先生一下子蒙了,保费都交了7年,等到出事了,却说不能保。“为什么当时业务员还要向他们推销这款保险呢?保险公司又为何给予审核通过呢?”
就此,记者联系上了当年为喻小珍办理保险的业务员瞿林法。瞿林法表示,他已经离开那家保险公司8年多了。事实上,就在办理喻小珍这项业务之后没多久就离开了。那时他刚接触保险业,有些地方也不是很懂,他还记得两位老人跟他说起过心脏问题,但是他没有向公司反映,公司核查时也没有问他,于是这个业务就签下来了。
昨天下午,该保险公司总部客服人员表示,她会将葛先生的情况记录下来,尽快向浙江分公司反映,届时由相关部门来处理此事。
律师:被保险人死因与投保前病情无关仍可获赔
根据《保险法》和保单条款规定,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此,葛先生表示,当时投保时,业务员并没有书面的问卷交给他,反而是他口头告知业务员的。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忠再表示,从表面看来,葛先生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能证明他当时把投保人的病情告知过保险公司。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又是什么?应当是与死亡有关的疾病因素和基本情况,显然,脑溢血并不是心脏传导阻滞造成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如果没有患上与死亡原因有关的疾病,就没有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葛先生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之前已经在这家保险公司办理过保险,并因心脏问题产生过纠纷,保险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如今保险公司等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来说这一问题,可能另有目的。每日商报 记者 崔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