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干祥岳受贿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温州瓯海检察院起诉称,2002年至2006年期间,干祥岳在担任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任温州市瓯江砂石采运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温州市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某为感谢干祥岳对其公司在采砂整治等业务方面的帮忙和照顾,以拜年名义先后送给干祥岳现金人民币共计450 000元;2007年12月25日,沈某又以被告人干祥岳的女儿结婚贺礼的名义送给其金条2根,价值人民币24 512元,干祥岳均予以收受。
瓯海区法院于4月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干祥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干祥岳有自首情节,要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纪检、国土部门提供的说明材料来看,纪检机关于2009年8月份已掌握被告人干祥岳收受沈国林贿赂款的事实,2009年10月10日市国土局主要领导将被告人干祥岳叫去谈话,干祥岳当时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隐瞒收受贿赂45万元),直至同年10月15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后,干祥岳才如实交代。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的归案缺乏主动性,其次被告人在纪检机关找其谈话之初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另外被告人在“两规”期间供述的又是已掌握的事实,故不宜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