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温州张先生夫妇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夫妻俩家住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去年1月25日下午,他们年仅4岁的女儿诗诗在家附近的铁路边玩耍,被疾驰而过的5108次列车撞飞后死亡。
当他们向金温铁道公司交涉时,对方却不承认存在过错,说只能从道义上补偿3000元。
多年“铁规”被打破
金温铁道公司不肯承担责任并非没有道理。按照1991年颁布的铁路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行车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铁路上穿越、停留。
多年来,“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已成了习以为常的“铁规”。
但张先生夫妇坚信一个理,自己女儿没理由就这么白白被撞死了!去年2月18日,他们委托律师对金温铁道公司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65万多元。
代理律师没有按常规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而选择了事发地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去年4月9日开庭时,张先生夫妇列举了金温铁道公司存在的3大过错:
1.铁路穿村而过,却没有设立任何有效的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导致小孩子都能轻易地走上铁道。
2.事发路段没设置警示标识,也没值班人员看护。
3.出事铁道边的杂草和树木长得过高,没有得到及时清除,遮挡了列车司机视线等。
因此,铁路方面对其女儿的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12万余元。
及时的司法解释
让“铁老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已经难能可贵。但张先生夫妇依然无法接受。他们决定向温州中院上诉,继续叫板“铁老大”。
此时,代理律师获得了一条新的法律依据: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里面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即使监护人有过错,铁路运输企业也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
这给这场官司带来了希望。
2010年5月12日,此案二审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条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诗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夫妇没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其脱离监管,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而处于危险境况,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金温铁道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总额进行了调整,法院最终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近18万元。
此案成为国内首起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都市快报 通讯员 高欢 本报驻温州记者 甘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