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日前,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出台《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可获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促进就业项目增至20个,更多单位和个人将受益。
补贴项目从9个增至20个
《实施意见》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政策对象范围从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人员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宁波户籍和宁波生源大学生、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以前只有9个职业介绍项目可以得到基金补贴,现在增加到20个,新增11个项目分别是: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招高校毕业生有补贴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生。《实施意见》规定,市级统筹区内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在2010年度根据工作需要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经费补助。不过获得经费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招收的毕业生专职从事劳动保障、扶残救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基层公共服务;与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且毕业生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岗转岗培训可获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还扩大到支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给予在岗转岗培训补贴。对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贴;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补贴。
对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参保职工,给予培训补贴(含初次技能鉴定费),标准同上。对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保职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人员可获社保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如果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那么企业可获得社保补贴。社保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生2年内有创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当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创业培训,所需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培训阶段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同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级统筹区内自主创业的,一并纳入创业扶持对象,实施小额贷款贴息、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商登记场所所在地的区人事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期延长
《实施意见》延长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其中,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有关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2010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东南商报 记者 杨继学